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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注:实质上为超额累进税率,判断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所得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602号)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稿酬所得计税规定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例:李四一次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税款应为:
32000×(1-20%)×20%×(1-30%)=3584(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020号)

财产租赁所得计税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25号)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2)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国税发[1999]089号)

  (3)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每月取得财产转租所得,可在扣除转租人支付的租金、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除股票转让所得外)、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都要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偶然所得计税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函发[1995]98号)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函发[1998]803号、财税[1998]12号)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

向灾区捐款所得税计算

  为鼓励纳税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纳税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上述机构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除此之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应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四、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的指定帐户进行捐赠,尚未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在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 向灾区捐款的所得税计算举例 
30%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因此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115元。

全额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只有一次性收人的厂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人。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人,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0K厅签约,在1牟内每天到卡拉0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人,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床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这里所说的“次”是指;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放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为了简便计算,可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人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人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人,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人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人相加为一次的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人为一次。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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