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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 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调整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2018年10月1日(含)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免征额(5000元/月)和税率(见附表)均按新的标准执行。

教职工(包括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某老师10月份工资单上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的税前收入为10000元,扣除免征额5000元,其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290元。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附件:《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务处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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