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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解读

各位老师和同学: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91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帮助广大师生掌握个人所得税计算与代扣办法,特作如下解读。

一、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原来的中国籍和外国籍的纳税人区分,改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均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与学校签署工作协议的中国籍和外籍的在职职工,分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在校收入按照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税务识别号后,认定为居民个人,方可享受居民的减免税规定。

兼职人员和学生(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在校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从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等),以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扣除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居民薪金所得

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年收入额扣除6万元费用,以及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财务处按月累计计税,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居民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居民综合所得适用)


居民薪金所得计税公式如下:

本月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纳税人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

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扣除项目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某老师每月工资25000元,个人承担三险一金2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某老师为独子),子女教育(一子,夫妻各承担50%1000元,租房租金(某老师承租)1500元。201812月无其他专项扣除项目,不享受专项扣除;201911日起享受专项扣除。某老师预扣预缴税款见下表:


2.非居民薪金所得

非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月收入额扣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代扣并申报纳税。非居民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非居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适用)


由于非居民不享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故工资薪金所得(若同期在学校取得其他各项收入,均视同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应税所得申报纳税。

非居民薪金所得计税公式如下:

月代扣代缴税额=(月收入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某外籍教师每月的协议工资55000元。201911日起,某外籍教师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0-5000)×30%-4410=10590元。

3.居民劳务报酬所得

非本校职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和内地学生在学校取得收入,视为劳务报酬,包括助研费、勤工助学金等。劳务报酬按照月收入额扣除一定比例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预扣并申报纳税。具体规定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收入-800或收入×(1-20%)]。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纳税所得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加五成;超过5万元,加十成

加成征税解释:

劳务报酬畸高的两个分界点是2.5万元和6.25万元,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万元[2.5×(1-20%)]5万元[6.25×(1-20%)],相应税率换算分别为30%[20%×(1+50%)]40%[20%×(1+100%)]

或者税率(20%)不变,折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计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计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00%)

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相同。

居民劳务报酬适用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居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居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月代扣代缴税额=(月劳务报酬-80020%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甲乙丙丁戊五位人员的劳务报酬分别为3000元、6000元、25000元、62500元、70000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下:

1).月预扣代缴税额=3000-800)×20%-0=440元;

2).月预扣代缴税额=60001-20%)×20%-0=960元;

或者:(4000-800)×20%+20001-20%)×20%

     =640+320=960元。

3).月预扣代缴税额=250001-20%)×20%-0=4000元;

其中丙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0×(1-20%=20000元,劳务报酬2.5万元不属于计税所得(2万元)的畸高情形,不执行加成征收办法。

4).月预扣代缴税额=625001-20%)×30%-2000

=13000元;

其中丁的应纳税所得额=62500×(1-20%=50000元,劳务报酬6.25万元属于计税所得(5万元)的畸高情形,应加五成,执行30%税率

或者:250001-20%)×20%+62500-25000)×(1-20%)×(1+50%)×20%=4000+9000=13000元;

5).月预扣代缴税额=700001-20%)×40%-7000

=15400元;

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0×(1-20%=56000元,劳务报酬7万元属于计税所得(5.6万元)的畸高情形,应加十成,执行40%税率

或者:250001-20%)×20%+62500-25000)×(1-20%)×(1+50%)×20%+70000-62500)×(1-20%)×(1+100%)×20%=4000+9000+2400=15400元;

4.   非居民劳务报酬所得

与学校未签订工作协议的外籍人员在学校所取得收入,作为劳务报酬。非居民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按月代扣并申报纳税。

非居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月代扣代缴税额=(月劳务报酬额-80020%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甲乙丙丁戊五位人员均为外籍人员,劳务报酬分别为3000元、6000元、25000元、62500元、70000元。

甲应纳劳务税=3000-800×3%-0=66元;

乙应纳劳务税=6000×(1-20%)×10%-210=270元;

丙应纳劳务税=25000×(1-20%)×20%-1410=2590元;

丁应纳劳务税=62500×(1-20%)×30%-4410=10590元;

戊应纳劳务税=70000×(1-20%)×35%-7160=12440元;

5.   居民稿酬所得

居民稿酬所得管理规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扣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预扣预缴税率为20%

    稿酬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预扣稿酬税=(稿酬收入-800)×(1-3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

预扣稿酬税=稿酬收入×(1-20%)×(1-30%)×20%

如:外单位人员某同志20192月在我校取得稿酬6000元。

外单位人员某同志应纳稿酬税=6000×(1-20%)×(1-30%)×20%=672元。

6.   非居民稿酬所得

非居民稿酬所得管理规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按月代扣并申报纳税。

非居民稿酬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稿酬所得=(稿酬收入-80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

稿酬所得=稿酬收入×(1-20%)×(1-30%)

如:某外籍人员 (与本校未签订工作协议) 20192月在我校取得稿酬6000元。

某外籍人员应纳稿酬税=6000×(1-20%)×(1-30%)×10%-210=126元。

7.居民按年综合计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上述四项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年累计工资薪金-60000-年累计专项扣除-年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劳务报酬所得+累计稿酬所得

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年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累计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年累计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税-年累计预缴稿酬所得税。

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居民(指国内职工和国内学生)应按照“四、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申报”提供的方法如实填写申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多退少补税款。

详细咨询请拨打税务热线12306

8.非居民按月分项计税

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的外籍人员(非居民),在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及劳务,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未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指临时来校)的外籍人员,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不论工资薪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由于两类人员取得收入的纳税所得所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计税结果存在差异。

如外籍人员甲(签订工作协议) 和外籍人员乙(未签工作协议) 20192月在我校取得工资性质的收入均为55000元和稿酬6000元。

1)外籍人员甲应纳税所得=55000-5000+6000×1-20%×(1-30%)=5000+3360=53360元。

外籍人员甲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30%-4410+3360×10%-210=10590+126=10716元。

2) 外籍人员乙应纳税所得=55000×1-20%+6000×1-20%×(1-30%)=44000+3360=47360元。

外籍人员乙应纳个人所得税=44360×30%-4410+3360×10%-210=8898+126=9024元。

可见,外籍人员甲比外籍人员乙多纳个人所得税1692元(10716-9024)。

三、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涉及每位职工利益,请每位教职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前如实填写申报扣除。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所需的备查资料。

涉及劳务的学生也应如实填写,如不填写视同放弃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若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财务处办理纳税申报时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若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自纳税人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的教职工在当月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四、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申报

201911日起,个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学校财务处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安卓系统)下载指引.docx

 

                                    财务处

                                   201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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