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酬金发放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4-06-25  点击数:

劳务酬金发放常见问题解答

近期学校发布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校发〔2024〕119号),为便于各单位开展酬金发放工作,现对劳务酬金常见问题做如下解答:

1、问:新酬金办法执行后,需要什么材料报销?

答:新办法执行后,填报完成发放表及酬金预约单后投递即可,取消网上办事大厅“劳务酬金发放申请”流程。人事处对校内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控制,不作劳务酬金单项审核。

2、问:新的酬金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必须按事项的对应金额发放?

答:新版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为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标准上限,各发放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各自经费预算和规定标准限额内综合考虑发放,不得超标准发放。

3、问:附件第二部分专家劳务费(非科研经费)中,现场的劳务咨询具体怎么计算标准?

答:专家提供现场劳务、咨询的,按照阶梯式方法计算:半天的按专家劳务(咨询)费对应类别标准的60%执行;一天的按对应类别标准执行;两到三天的,第一天按对应类别标准执行,第二天及第三天按对应标准的80%执行;如专家提供现场劳务、咨询超过三天,在前三天计算基础上,第四天起按对应标准的50%执行。

4、问:保障性加班费什么情况可以发放?需要什么材料报销?

答: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校发〔2024〕119号)精神,有绩效二次分配权限的学院或部门,给本学院或部门在职人员发放此费用,应在学校核拨学院或部门的绩效总量或从校外获取的创收经费中列支;无绩效二次分配权限的学院或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月汇总或按事项汇总发放保障性加班费。

各二级单位应做好加班记录工作,可参考信息公告发文附件表格(保障性加班登记台账)做加班登记,根据实际工作量登记本单位的加班情况,保障性加班登记台账报销时无需提供,但须长期保存以备财会监督、审计等核查。有绩效二次分配权限的学院或部门,给本学院或部门人员发放时,应在学校核拨学院或部门的绩效总量或填写“加班费发放表(非科研)”并预约酬金单从校外获取的创收经费中列支;无绩效二次分配权限的学院或部门汇总数据填写“加班费发放表(非科研)”并预约酬金单发放。

5、问:给没有国内银行卡的外籍专家如何发放酬金?

答:申请酬金预约单时,应准确填写外籍专家的护照号及姓名用于税务填报,银行账号填写“111111”等虚拟账号补足,在打印出的酬金预约单上备注清楚经办人的账户信息,用于接收该外籍专家的税后酬金,并在转付专家后向财务处提供转账记录截图完成酬金发放。

6、问:文件第四条中“学校组织各类评审”是指校级的事项才能发劳务酬金?

答:本办法所指劳务事项包含各类校级事项以及各二级单位组织的经济活动事项。

7、问:附件第一部分,学术报告、讲座劳务费备注中说明的“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公告、公示、通知”是材料?

答:“学术报告、讲座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公告、公示、通知”是指在各类公开渠道发布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各官网通知、学校信息公告公示等。

8、问:附件第六部分学校组织的外出招生宣传费规定了由归口部门发放或下拨专项经费列支,那么招生宣传的差旅补贴拿了还能领取招生宣传费么?

答:招生宣传差旅费可按规定领取差旅交通补贴及伙食补贴,与招生宣传劳务费并不冲突,各发放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各自经费预算和规定标准限额内综合考虑发放,不得超标准发放。

9、问:附件第四部分学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劳务费中的“每生”是怎么理解?

答: “元/生”指答辩组的每一名专家答辩一位学生的劳务标准上限,各发放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各自经费预算和规定标准限额内综合考虑发放。

10、问:“本学院或部门在职人员”包含学生么,学生加班费怎么发放?

答:酬金发放对象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学生等因向各二级单位提供劳务需发放相应费用的,可参照勤工助学、保障性加班费等标准,在各自经费预算内综合考虑发放。

如有其他问题,请于财务报销交流QQ群(群号141752035)提问,财务处将回复并收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