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起财务处启用薪酬管理系统,实现了教职工工资、津贴、酬金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累计代扣代缴的功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应税收入统计时段:自然月
二、应税收入统计口径:工资、津贴及其它薪酬类应税收入
三、个税计算:上述口径内的应税收入按照个税税率表代扣
四、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 个税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等
个税免征额:中国内地3500元,外籍人员4800元
五、我校教职工在本校取得的各项薪酬类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并汇总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为扣除个税后的金额。启用薪酬管理系统后,由系统自动计算税金,每发一笔薪酬均加总当月之前所发薪酬重新计算应按税额,即每次发放的金额与之前发放金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举例附后)。
六、职工可通过财务处综合融合门户查询,以“个人工资查询”所查税前收入(已扣除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等)加上“个人酬金查询”所查发放金额减去个税免征额3500元后所得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检查所得税是否正确。
七、月底发入中信银行卡部分的奖励绩效,该款项已纳入月初工资计税范围,月底全额发放,该金额在工资项中的奖励绩效(下)显示。
八、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具体举例:
月初工资发放之前,某老师取得除工资以外的薪酬类收入2000元,因未超过个税免征额3500元,所以所得税为0,实发金额为2000元。
发放工资日,某老师取得工资,去除公积金等免税项目后为5000元,当月目前总收入为2000+5000=7000元,套用如上公式,所得税为:(7000-3500)*10%-105=245元,实发金额为5000-245=4755元。
发放工资后某日,某老师取得劳务酬金3000元,当月目前总收入2000+5000+3000=10000元,套用如上公式,所得税应为:(10000-3500)*20%-555=745元,减去之前已经缴纳的所得税245元,本次发放应扣个税为745-245=500元,实发金额为3000-500=2500元。
当月下旬某日,某老师取得酬金2800元,当月目前总收入为2000+5000+3000+2800=12800元,套用如上公式,所得税应为:(12800-3500)*25%-1005=1320元,减去之前已缴纳的所得税745元,本次发放应扣个税为1320-745=575元,实发金额为2800-575=2275元。
以此类推,随着当月工资、薪金、酬金总数的变化,应税税率在不断变化,月末累计所得税的总额和当月所有收入相吻合,纳税额以每月1号-31号为时间段循环计算。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