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滨江学院报销票据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已于2015年办理了独立法人的纳税税务登记证,根据税法相关管理规定及2015年滨江学院年度财务审计反馈意见,凡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经费中报销的发票,均应开具单位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为进一步规范滨江学院报销票据的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经费中(含校本部各学院在滨江学院的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报销的票据,付款单位必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否则不予报销。
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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