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及报销注意事项

时间:2016-05-05  点击数:

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及报销注意事项

一、票据要求、审批要求、报销支付要求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详细提醒参见财务处网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报销业务(含网上报销)须知》或2015年财务处印刷的《财务报销指南》蓝色小册子。

特别提醒

1、凡一次在同一商家(单张或连号发票)支付金额1000元以内可以付现金;超过1000元,一般不得用现金结算,应办理转账支票(同城)、汇款(异地)或银行卡刷卡结算(仅限1000-2000元),刷卡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消费单,所刷银行卡应为经办人本人持有;超过2000元的必须对公支付,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到对方单位。

2、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教育事业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职能部门文件执行)

(一)基本经费

1、综合费

用于维持各部门的日常运行办公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办公用品⑵图书资料费⑶办公电话费⑷邮费⑸打印、复印、印刷费⑹差旅费、用车费⑺会议费等

2、院长主任基金

为全面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根据学校招聘政策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办公费 包括应聘院长办公条件的改善、办公设备的添置、办公辅助设备购买、日常办公维护费等支出。

⑵差旅费 包括车费、机票及出差补助等。

⑶学术交流费 包括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会议会务费及注册费等。

⑷培训费 用于资助青年教师专业知识培训等。

⑸学科建设费 包括聘请海内外专家讲课劳务费、往返差旅费及学科建设方面的相关支出。

⑹资料费 包括图书资料购买、课件制作费等。

⑺业务活动费 应聘院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招待费等支出,该项支出不得超过应聘院长专项经费的2%。

3、专业建设费

用于专业申报调研、专业建设、学士学位评估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专业建设费、品牌特色专业建设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教师业务培训费

⑵外请专家讲课费

⑶差旅费

⑷组织或参加专业建设学术会议费

⑸材料费

⑹专家评审费

⑺图书资料费

⑻市场调研、开发或购买教学软件等费用

4、实践教学经费

主要指毕业论文(实习)费、校外实习基地实习费、实践教学费、学科竞赛费等实践教学环节产生的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文具费

⑵复印、印刷费

⑶差旅费

⑷交通费

⑸实习材料费

⑹教师指导费

⑺校外实习学生的伙食补贴、交通补贴

⑻实习基地建设调研费

⑼学科竞赛报名费、教师指导费、元器件费材料、伙食补贴、差旅费、运行费(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⑽专家讲座费

5、实验实习费

用于维持各院实验室日常运行购买实验耗材所需的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低值仪器设备(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

⑵专用材料费、元器件、零配件

⑶试剂、玻璃器皿、实验器具、工具等

6、教务费

用于全体普通本专科教学业务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购买教学耗材(纸张、油墨、答题卡、硒鼓、存储设备、粉笔等)

⑵证件工本费(学生证、毕业证、校徽等)

⑶教学评奖评审费,优秀教学成果及人员奖励

⑷教学软件购买

⑸邮寄费

⑹加入上级主管部门的学科专业学会会员费

⑺监考费

⑻试卷装订费

⑼教学督导费

⑽教学计划修订和教学大纲编写费

⑾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费

⑿其他日常教学经费

7、教学改革经费

用于教学改革研究的专项经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教改提升工程、分段培养课程研究、省级质量工程等)

经费使用范围

⑴调研、差旅费

⑵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网络宽带等

⑶纸张、存储设备、文具、硒鼓、墨粉等耗材的购置

⑷组织必要的中小型咨询、审议会议等

⑸教学研究论文出版费

⑹成果的鉴定费

⑺项目结题时支付课题组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须职能部门审批)

8、学科建设费

用于校重点学科建设、学位授权点申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直接有关的一些必要经费。

经费使用范围

⑴图书资料

⑵复印、打印费、印刷费

⑶计算的零配件费

⑷学术交流差旅费

⑸聘请专家来校讲学差旅费及讲学酬金

⑹学术研讨会议费

⑺资助有关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费

9、研究生创新工程经费

包括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课程及省研究生双语授课教学试点项目、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经费使用范围

⑴资料费(含打印、复印、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

⑵差旅费

⑶材料费(不超过30%);包括:电脑配件、存储器、实验试剂、元器件等

⑷学术会议费

⑸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

10、留学生教学培养成本费

经费使用范围:与留学生培养有关的教师课酬费、复印、购买教材、图书、音像、电子产品等。

以上项目除省财政下达的教改项目、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外,其他部门预算中的运行经费均由校内预算安排下达,按维持日常运行的基本经费开支各项支出。

一般不予报销:(1)个人电话费(含手机话费)、公交充值卡、汽油费等用于个人、家庭消费品的支出。(2)部门预算中的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一般不予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费由校办统一掌管开支;其他业务接待费(院长主任基金)按相关文件执行(3)设备购置费作为项目支出,一般不予在各部门的日常基本运行费中列支,应由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行政、教学设备购置费项目中开支。

(二)专项经费

1、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专项

经费使用范围

⑴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和实施项目不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

⑵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报销与项目实施过程无关的维修维护及运行费。

⑶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不能报销对于不符合实际需要购买的优盘、硬盘、打印纸等。

注意事项:报销审核过程中发现大批购买的优盘、硬盘和打印纸想在材料费中列支,一般只有和项目执行确实相关发生的少量优盘、硬盘、和打印纸才能列支,比如在制作动画片过程确实需要优盘、硬盘等材料。

⑷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能报销和实施项目不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费。

⑸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能报销违反差旅费开支标准的。

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超过开支标准的。

注意事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些赴外地开会发生的费用要在会议费列支,这是不可以的。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行组织的会议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才能在会议费中列支。

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能报销不属于国际合作与交流范围发生的费用。

⑻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⑼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不能报销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有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发放劳务费。

注意事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业务情况比如在外地驾驶观测车必须请有资质的临时驾驶员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⑽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不能报销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800-1000(元/人·天)

(第1、2天)

400-500(元/人·天)

(第3天以后)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元/人·天)

(第1、2天)

200-300(元/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元/人·个项目)

⑾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等。不能报销和项目实施无关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费。

2、江苏省协同创新中心专项

经费使用范围

⑴人员支出:是指中心聘用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以及聘请法律顾问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

⑵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注意事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和项目不相关的仪器设备想在此项费用中列支,只有相关的专门仪器才能在此项经费列支。

⑷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⑸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⑹燃料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大型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支出;

⑺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中心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

⑻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⑼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注意事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想在此经费中列支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支出。

特别提示:协同创新经费中不能列支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支出。

⑽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心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仪器设备;无法租用的仪器设备。)

不能报销与中心创新活动开展无关的支出;牵头高校外拨资金;实验室建设改造支出。

3、中央地方共建专项

经费使用范围

⑴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地方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⑵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⑶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⑷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不能报销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用于实验室改造支出超过总项目资金5%的支出部分。

特别提示:实验室改造经费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必须是预算中列支的仪器设备才能购买,如果预算中没有列支的仪器设备不能购买。

4、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专项

经费使用范围

⑴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支出:用于培养品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引进专业教师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引进专业教师安家费;

⑵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支出:用于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与制作及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⑶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用于改善本专科生实验实训条件而发生费用, 包括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维护费、 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支出, 且在建设期内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⑷学生创业创新训练支出:用于提升本专科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外聘人员指导费、学生竞赛奖励;

⑸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支出:用于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本专科生、共建品牌专业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外国专家来华的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工作酬金(补贴);

⑹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支出:用于提高本专科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改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业认证费 。

不能报销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支出,且在建设期内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超过 50%的部分 。

  1. 其余专项资金

如:省级教改经费、质量工程;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教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科研平台专项;综合改革试点补助经费;外国文教专家经费;创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学工处)等按专项资金申报预算执行。

三、财务处报销其他提醒事项

(一)、关于网上商城采购提醒

1、由于我校网上商城采购卡正在办理中,在正式启用网上商城采购之前,涉及网上商城的采购,在规范完成立项和落实资金等程序后,按以下办法采购:

⑴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招标处通过政府批量集中采购;

⑵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处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招标采购;

⑶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通过网上竞价采购;

⑷网上竞价失败,按学校相关规定转为其他方式招标采购。

2、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办公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体育设备、家俱用具、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等),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3、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及以上的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仍按批量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

4、如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相应品目未提供商品或已有商品规格型号配置不能满足需要),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配置商品在同等情况下,价格更低或同等价格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二)、差旅费提醒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1)科研经费支出: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厅局级执行;非科研经费支出:千人计划、省级特聘教授、二级教授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执行,其他正高职称人员按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2)千人计划、省级特聘教授、二级教授人员由校人事处核定。

(3)校领导及以上人员(院士参照省级)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因正高级职称人员较多,千人计划、省级特聘教授、二级教授人员、其他正高职称人员请在网约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职称级别。

2、部分城市住宿费标准提高

根据财行[2015]497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省会城市、直辖市住宿费标准上浮、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下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3、单张住宿费发票报销(无往返交通费票据或交通费票据不全、住宿标准不合常理的)

若仅凭住宿费发票拿数天数人的伙食及公杂费补贴,自驾车需提供完整的通行费发票,ETC电子通行费需提供情况说明;其他情形需提供旅店打印的消费清单或在发票上直接注明天数、人数、单价、金额方可报销,同时若涉及课题组成员(学生)拿伙食及公杂费补贴,须直接支付到每一个相关人员卡中。

4、飞机票需按公务机票管理规定购买

(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5]7号),国内机票报销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附登机牌。

购买渠道(1)采用委托方式购买公务机票,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选择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2)购买市场低价机票, 购票人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如果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购票时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中查询供应商)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特别提醒:科研经费购买机票采取自愿原则,但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科研项目(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行业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最好采用公务机票管理规定的购买方式购买,以免审计时有麻烦。

5、网上购买机票

(如携程网等电商平台)购买机票开具的发票(无蓝色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需提供登机牌、网上订票记录详单。

(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

1、接待费用报销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2、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应安排在校内餐厅或食堂。公务接待的场所不得为私人会所、温泉酒店(政府采购定点酒店除外)、五星级酒店、高消费餐饮场所等。接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3、校内预算经费安排的接待费凭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报销;业务类经费(为各学院、中心、研究所、课题组及相关单位各类专项经费中用于公务接待的经费)安排的接待费凭公函或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电子邮件、情况说明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报销。

4、校内预算经费安排的接待费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须报分管校领导或党办、校办审批,其中重要接待及单次接待超过3000元(含)的,由党办或校办审批。业务类经费安排的接待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次接待费用超过3000元(含)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5、各接待单位负责接待标准审核,重要接待(一般指接待省部级以上人员)标准为不超过150元/人·次,一般接待不超过120元/人·次;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超标准支付部分由接待单位自理。用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计入接待费标准中,不得单独报销。

6、各部门内部员工加班误餐用餐费用在部门办公经费或业务费中报销,提供的工作用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元/人·餐,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报销时需提供“加班用餐费用报销清单”、加班人员名单和财务票据。

7、接待费报销遵循“一事一结”原则,费用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方可报销。

8、接待清单作为财务处报销凭证,填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9、会议费中有关餐费的支出要求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号)和《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苏财行〔2014〕55号)执行;

(四)、学院办班创收分成经费中福利基金开支范围

根据《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我校在逢年过节、会员生日已分别按1000元/人的实物、300元/人的蛋糕券,由校工会组织统一发放了实物慰问品作为全体在职职工的福利费,对学院办班创收分成形成的福利基金不应在再各学院内普遍发放实物福利或货币资金。对历年滚存形成的福利基金结余报销作如下提醒:

1、开支少量慰问金、慰问品

职工住院生病慰问(200元以内),其他如重大疾病慰问、结婚、生育慰问、职工父母、配偶去世慰问、职工家庭特困补助等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慎重发放。

2、为增强凝聚力,可适当举办一些活动

报销需提供活动说明,活动方案,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若发放奖品,活动方案中须写明奖项设置,可报销范围:

(1)、活动车费、餐费(不超过30元/人.餐),应严格控制在省境内,原则做到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2)、活动发放奖品,发放奖品人数为参加人数的1/3。

3、部门业务接待费

接待费用报销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4、除上述范围外的正常学院办公、差旅费、学术交流等,以弥补学院其他经费的不足。

(五)、各部门的管理费使用提醒

1、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校内各类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

(2)、申报各类项目,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及专家劳务费支出;

(3)、报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接送评审专家等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4)、召开校内科研管理及科研项目申报动员等会议的经费支出;

(5)、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学术、科研方面会议的经费开支;

(6)、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支出;

(7)、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印刷等费用支出;

(8)、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加班费支出,补充办公经费不足部分;

(9)、开展各项科研管理业务活动的接待费用支出。

2、教学管理费(成教、留学生、雷丁学院、滨江学院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教学管理活动费:用于各学院教学计划执行、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经费开支;

(2)、教学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加班费支出,补充办公经费不足部分;

(3)、接待费:用于各学院开展各项教学管理业务活动的接待费用支出。

(六)、暂付款管理提醒

1、各单位申请借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用工人员、暂借人员、学生等不得申请借款)。

2、学校在职人员调动(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3、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4、及时清理及结算。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暂付款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财务部门按“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暂借款。

5、各类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加盖公章。

6、科研项目结题时,应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7、暂付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开支项目、付款方式、预计报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单位主管人(或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借款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暂付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不得涂改。

8、预借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等暂付款,原则上借款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

9、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进度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三万元以下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签、三万元以上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预付款手续。所借暂付款须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或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10、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经财务处催报,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财务处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并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或冻结该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

(七)、先进集体奖金报销两种方式

1、直接支付到集体成员卡中

2、凭发票报销

(八)、常用表格下载提醒

1、预借票据审批表

对于科研及其他款项未到,合同已签,对方需先开票后付款的项目,请先去财务处网站下载预借票据审批表,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具相关票据。横向项目凭合同开具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支出单据汇总表

网上取号现场报销“支出单据汇总表”财务处不再印刷纸质报销单,报销时请直接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园地下载后填写。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调整申请表

课题因结题审计需要需调整相关支出项目,请先去财务处网站下载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调整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附所需调整项目的明细清单按会计科目代码分类汇总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九)、其他提醒

1、省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原则及程序说明

(1)、预算调整原则

江苏省优势学科:合理确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理工农艺等自然科学类学科支出比例控制在劳务费5%,专家咨询费5%,会议费5%,差旅费5%,四项之和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学科支出比例在理工农艺类学科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四项之间的比例可适当调整。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批复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调整。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地方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江苏省品牌专业:学校根据总预算及省财政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合理编制分年预算,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报备后的收支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备案。

(2)、预算调整程序

江苏省优势学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学科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各子项调整超过15%的和有的高校资金配套率低于80%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协同创新中心: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技处审核同意送财政厅完成报备手续后,调整后预算交给学校财务部门执行。

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设备处审核同意,由学校财务部门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江苏省品牌专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备案。

下载附件:事业费报销提醒